容錯免責不是給貪腐“松綁”“減壓”
“有的認為經濟要上、反腐要讓,有的把容錯曲解為紀律‘松綁’、反腐‘減壓’。”在十一屆省紀委四次全會上,省委書記杜家毫指出當前一些人思想和行動上的誤區,并強調,新時代我省黨風廉政建設必須堅持嚴字當頭、全面從嚴、一嚴到底。
改革是勇敢者的探索。正因如此,建立容錯機制,是防止改革創新者“一手持劍沖鋒、一手拿盾自衛”的關鍵一招,體現了我們黨對事業和干部的高度負責。
然而,容錯不是“縱錯”。現實中,確有黨員干部把“容錯”異化成了違紀的“擋箭牌”。三湘風紀日前對我省安化縣公安局頂風違紀公款吃喝問題的案例剖析,就頗具代表性。2017年12月18日,省紀委收到反映安化縣公安局違規采購、消費白酒問題的網絡舉報。調查發現,2016年6月,安化縣公安局違規從貴州省仁懷市茅臺鎮采購了600瓶白酒。然而相關當事人在接受調查時均提到,赴貴州買酒是為了節省公務接待經費。此案中,要說當事人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知之不深,怕是連他們自己都不信,之所以給違紀行為找了這么個借口,就是覺得理由足夠冠冕堂皇,應該在組織容忍的范圍之內。殊料,容錯機制絕不會為此“買單”。案件一經查明,涉案的5名干部均被處理。
容錯有邊,界限不能模糊。劃出“邊”“界”的標準,就是“三個區分開來”:把干部在推進改革中因缺乏經驗、先行先試出現的失誤錯誤,同明知故犯的違紀違法行為區分開來;把尚無明確限制的探索性試驗中的失誤錯誤,同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違紀違法行為區分開來;把為推動發展的無意過失,同為謀取私利的違紀違法行為區分開來。對照“三個區分開來”的標準,就能洞察出是失誤還是失職,是敢為還是亂為,是為公還是徇私。
容錯機制是給作風正派、銳意進取的干部吃的一顆“定心丸”,不是違法亂紀、胡作非為者的“避風港”。我省對動機不純、超越界限的錯誤“零容忍”,就是旗幟鮮明地宣示:容錯絕不意味著紀律上的“松綁”。
該容的大膽容,不該容的堅決不容。精準容錯需要各級黨委扛起主體責任,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忠誠履職盡責,一旦發現有錯不該容、責不可免的情形,就要果斷出手、及時“點剎”。(歐陽金雨)



